星期一, 十一月 15, 2004

这人啊……

钱的问题,到底是闹翻了。 终归是人为财死,鸟为食亡,怪不得谁。然而一个人的器量往往便在此事才能看清楚。Ken这事儿,本来占一半儿理的,做到最后却灰头土脸,众叛亲离,着实可怜。说白了,当真是死要面子的知识分子,连吵架都要顾及斯文,不值呀。一事好,事事好;一事败,处处败。做人端得是难呀。 国文此事做的颇得我家信信得赞许。在我看来,磊落敢言,值得一赞;无论真伪,在最后能作出姿态,可得再赞;言则有信,不吝小财,又得一赞。然而,其原则本身却未必完全合乎情理: 其一,ken所说承担费用,一乃客气;二乃是顺水人情;三则没有料到数目如此之大。以此为据,未免失之于情。 其二,虽然ken一人搬出招致今日之事,然我等众人均享受sublet之后的便宜房价,位置均等。故无论谁人搬出都应一样。所不同者,Ken为合同人,搬出后给大家带来诸多不便,故应承担大部分责任,而非全部。 有一件事很是奇怪:老马新入,却对Ken颇有微词。虽言察之在先,吾不以为然。不能解者,彼何以知我等纷争之事?易轻信人言如信信,莫要吃亏啊。

没有评论: